广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春雷行动2025”和“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深入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现将2025年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0月30日,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鱼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上有M1、M2、M3、计数等按键,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将5kg标准砝码放置在该电子计价秤上进行称重,按M1时显示为5.250kg,按M2时显示为5.500kg,按M3时显示为5.750kg,按计数时显示为6.000kg。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以200元的价格购进该电子计价秤,为减少相关成本损耗,改变了该电子计价秤的计量参数,增加所销售的鱼和蛙的收入。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变更参数的电子计价秤共获取违法来得到的2.9万元。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面馆生产经营添加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12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邻水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根据排查线索依法对邻水县某面馆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1瓶白色粉末和1锅制作蒸粉的食品原料蒸粉米浆。抽样检验发现上述白色粉末和蒸粉米浆均含有硼酸。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8月23日起至案发时共销售添加有硼砂的蒸粉58500份,销售额共计17.55万元,成本6.75万元,获利10.8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且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将该案移送邻水县公安局办理。
2024年12月18日,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管理的某小区在使用的电梯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的20台电梯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数据显示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9月。经查,当事人管理的某小区使用的20台电梯于2023年9月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报告情况下仍然接着使用上述电梯15个月时间。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电梯自2024年9月开始未开展维护保养,且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2日,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猪肉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猪肉无检验检疫印章,且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检验检疫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涉案猪肉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从一村民处购进一头生猪,宰杀后获得猪肉及猪副产品95kg,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其中,有54kg猪肉及猪副产品用于自己制作香肠等,有15kg猪肉已销售,另26kg猪肉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扣押。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藿香正气水”1瓶、甲硝唑芬布芬胶囊1盒、罗红霉素颗粒2袋、特灵胶囊1瓶、过氧化氢溶液4瓶均超过有效期,且与其它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未作任何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从成都某医药公司购进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15.2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5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小渝儿牌凤爪系列新产品,在商品介绍网页宣传“低卡”。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小渝儿凤爪系列新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上标注“能量:448KJ/100克”,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能量≤170KJ/100克(固体)属于低能量。因此涉案食品并非低能量(低卡路里)食品,网页宣称低卡与实际不符。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超市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GS1—商品条码大数据中心)对当事人待售的味精(生产商:重庆xx食品有限公司,条形码:6921916xxxxxx)、千层肚(生产商:四川牧上人家食品有限公司,条形码:6975183xxxxxx)进行核查,结果显示异常。经查,当事人从重庆和广安购进上述商品,涉案货值金额132元。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符合《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规定的免罚情形。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